中非外资优惠政策简介
2015-10-17 02:38

  一、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效益,中非政府采取“一事一批”原则。外国投资者可与中非政府商谈具体优惠政策和条件,谈妥后再由总统授权。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种类优惠和地区优惠。  

  中非实行内资外资平等原则,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其颁布的《投资法》也可管理外商新建的工业型企业。根据该法规定,企业依法组建经CNI验收合格后,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一般企业可免缴3年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投资超过10亿非郎的企业可免缴5年;但享受投资优惠企业如果被查明违背承诺,设立批文将被撤销,企业暂时或永远停业,还要补交已减免的税款。  

  二、行业鼓励政策  

  2001年实施的《投资法》规定,对获得批准的企业可享受免除关税待遇,具体优惠对象及优惠办法如下:  

  1)投资规模低于1亿非郎的企业,按A类企业验收,可享受下述优惠:从工商部认定经营日起的3年内,免交公司税、所得税(包括各类销售利润与非销售利润)和社会发展基金。但3年后,上述税率与基金上缴率将逐年复原:第4年为50%;第5年为75%;第6年及以后为100%;营业税税率也逐年恢复:第4年为50%;第5年为75%;第6年及以后为100%  

  2)投资规模大于或等于1亿非郎的企业,按B类企业验收,可享受下述优惠:从工商部认定经营日起的5年内,免交公司税、所得税(包括各类销售利润与非销售利润)和社会发展基金。但5年后,上述税率与基金上缴率将逐年复原:第6年为50%;第7年为75%;第8年及以后为100%。营业税税率第6年为50%;第7年为75%;第8年及以后为100%  

  3)关于材料、机械、设备、备件、原料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按海关税率表办理。  

  4)按营业额扣缴的增值税(TCA)以及特别消费税由《税法》管辖。  

  5)出口特类企业(C类企业)是以出口非传统外销品为主要业务的新企业。当这些企业在免税区经营出口产品时,实行长期全面免税。企业将其产品的20%销往国内市场,则要按同类进口产品的税率交税。  

  三、 地区鼓励政策  

  1)特别条款规定,建在班吉市之外的A类与B类企业,按其距离远近享受下述优惠:  

           ①距班吉100公里的,优惠期延长1年;  

           ②距班吉100-300公里的,优惠期延长2年;  

           ③距班吉300公里以外的,优惠期延长3年。   

  2)企业重建时,根据其投资额,享受A类或B类企业的优惠:与本法宗旨相符的企业,投资规模等于或多于50亿非郎时,可享受B类企业的优惠。在本法B类企业的优惠期满之后,上述企业还可以签署组建协定,如在有利宏观经济的公共领域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特许欠税待遇;但关税与营业额计成税(TCA)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