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共和国投资宪章(全文)
2015-10-17 02:06

 

  第一条 本法令根据中部非洲经济货币共同体投资宪章的条款制定,是在中非共和国进行的境内或外国投资的总指导原则,旨在提升投资的法律、经济和制度环境。  

  第二条 无论是在项目发展的早期还是扩张期,对不动产或流动资金的投资均为本宪章意义内的生产性投资。  

  第一章 应用范围  

  第三条 本宪章适用于所有从事如下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 :  

  *动植物产品加工活动  

  *手工业或加工业服务  

  *能源生产性活动  

  *经济、社会以及工业用房的建设活动  

  *施工或土木工程类建设活动  

  *粮农品的收集、囤积、包装以及加工活动  

  *研究和调查活动  

  *运输业的商品运输活动  

  *分析、尝试或化学制药品的实验活动  

  *图书和印刷业的生产性活动  

  *工业设备、交通、电信以及电力的安装和维护  

  *用于其他工业企业的食品、化学品制造活动  

  第四条 除从事中介贸易的经营活动外,如在外部买入商品后在国内转卖等活动,所有从事第三条所述活动的公司均可主张本宪章框架下的权益。  

  第五条 本投资宪章不适用于林业、矿业以及旅游业的开发,上述部门的投资由各法令规定。  

  第六条 本投资宪章适用于满足如下条件的企业:  

             *提交近35年的预计投资计划  

             *在项目中指明生产活动的名称、要达成的投资以及雇佣长期员工的数目  

             *无论营业额均定期公开账目  

             *满足现行法规的企业形式与法人地位等要求  

  第二章 目的  

  第七条 本投资宪章旨在:  

             *利于并促进中非共和国的生产性投资活动  

             *鼓励如下方向的创造和发展活动:  

             ·优先利用本地原材料产生价值  

             ·创造长期工作岗位的  

             ·为满足发展需要进行的新技术培训  

             ·生产在国内市场和出口领域富有竞争力的产品  

             ·恰当的技术转化、调查与发展  

             ·充分利用国民储蓄并引进外资  

             ·在去集权化和区域政策框架下创立公司  

             ·企业扩张  

             ·环保且能提高城乡生活品质  

             ·加速手工业产品出口  

             ·实现次区域或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八条 直接增值是项目认可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其最低比例与其他指标由工业部制定。除直接增值外的其余指标通过同样的程序来确定。  

  第三章 总体承诺  

  第九条 所有中非籍或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否在中非长期居住,在严格遵守法律条款以及不损害公共环境、健康、卫生的前提下,均可在中非自由开展经济活动。因此,根据对待外国侨民的规定,以及本国平等对待外国籍自然人或法人原则,任何中非籍或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受到歧视。  

  第十条 不得没收、国有化或征用合法建立的企业及其资产,除非国家提前给出理由或支付合理、公正的赔偿。  

  第十一条 一切长居在中非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尊重法律法规且符合投资宪章的前提下,有权签订、执行它所认为符合其金融、商业利益的一切契约,且享有全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一切在中非长居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经济活动且享有自由招募与辞退员工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国向所有投资者、长居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资产、负责人、签订用工合同的外籍劳工、亲属保证其享有出入本国、拘留及在境内自由流动的权利。本国将向其发放行政许可文件。  

  第十四条 本国向所有不长居在中非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当中止投资时,享有将投资红利自由转移的权利。另外,在符合银行操作和兑换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用于供应品和津贴特别是租金和酬金等日常开销的资金,本国将保证其享有自由转出本国的权利。  

  第四章 关于关税与税收  

  第十五条 对于新成立的工业或加工业企业,如投资额在1亿中非法郎以下,可享有三年期的如下关税和税费补贴:  

  第一款 关税优惠  

           *关税减免政策将与中部非洲经济货币共同体的共同对外关税政策相协调  

           *根据相关法律,自然资源研究领域的活动享有临时或永久免关税  

           *对于出口型经济活动享有临时或永久免税  

  第二款  税收优惠  

             *普遍执行增值税,以使间接征税简化、一视同仁  

             *出口执行零增值税,并将出口企业投资和经营支出缴纳的增值税退还  

             *免征三年公司税,从第四年开始征收  

             *可采用对未来的经营活动分期偿还和推迟负面结果的方式,以此提升初创企业的现金周转  

             *与共同体中的大学或科研机构签订技术合同,或是总部位于成员国的顾问合同,可减免25%的税费  

             *当国家不能保证在农村地区的民生项目得到执行时,企业在该领域的投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可冲抵25%的税费负担  

             *企业为国家或者地方团体提供城市基建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时,可在一定程度减免土地税  

             *税费减免:  

            ·50%:当每年劳动力成本的2%用于转化和培训技术人员  

            ·25%:当花销用于环境保护  

  第三款 地产税和注册费优惠  

             *创立公司、提升资本、企业兼并和属权变更时可减免50%注册费  

  第十六条 投资额在1亿到10亿中非法郎的初创工业企业或加工类企业可享受同第十五条同样的优惠待遇,同时免征三年公司税。  

  第十七条 投资额在10亿中非法郎或以上的初创工业企业或加工类企业可享受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同样的优惠待遇,同时享有免征五年公司税。  

  第五章 特殊条款  

  第十八条 投资设厂在班吉地区以外的初创工业企业或加工类企业除可享受本投资宪章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优惠待遇外,仍可享受如下加长优惠期限:  

                *距班吉100公里:一年  

                *距班吉在100到300公里之间:二年  

                *距班吉300公里以外:三年  

  第十九条 当用于公司扩张的投资总额达到本宪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标准时,可享有从工厂重新投产算起至多两年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总体条款  

  第二十条 凡欲享受本投资宪章中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在开展业务之前,向工业部申请批准函,盖批准函将在得到全国投资委员会的技术指导意见之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 得到批准函后两年内企业应开始运转,如超过本期限,批准函将失效。如因某些原因企业希停止生产活动,应至少在停工程序正式启动前六个月,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工业部。  

  第二十二条 本国与投资者关于本宪章的争议将根据如下仲裁或调解程序解决:  

                    中非加入的非洲商法组织的司法仲裁共同法院的裁决  

                    中非共和国于1966年2月23日批准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框架下的1965年3月10日关于处理国家和投资侨民之间的公约(CIRDI);  

                    如投资者不满足CIRDI公约中第25条的国际条件,将引入补充机制解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向CIRDI和补充机制解决条款寻求法律救助时应在批准函中得到清晰说明。  

  第七章 对已批准投资的跟踪与后续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部际令要求,全国投资委员会保证其组成和形式均合要求的唯一营业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希享受本宪章投资优惠且提交批准函的企业,应提供一份包含所有有关说明的文件,以便当局对计划投资进行法务、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分析。  

  第二十六条 为获得批准函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  

        *雇佣并培训本国劳动力  

        *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资产、服务、物资的质量应复合国际标准  

        *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相关部门根据批准函要求进行后续评估和管理  

  第八章 最终条款  

  第二十七条 1996年5月9日第96.019号法令颁布的投资法、1988年8月27日关于向中小企业、工厂倾向优惠的第88.014号法令以及其他与本宪章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一律废除。  

  第二十八条 投资宪章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